2021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摘编

旅游攻略 2023-11-17 0

一、补贴类项目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政策摘编:鼓励农户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我省执行的补贴标准为112元/亩,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补贴到农户。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2、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

政策摘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4大类(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3、稻谷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18〕405号)。

政策摘编:通过实施稻谷补贴政策,稳定和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从更高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全省水稻种植户(包括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加工及收购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谁种补给谁。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及按户核实登记的水稻种植面积,测算每亩稻谷补贴标准。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4、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纵深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20〕50号)。

政策摘编:每年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和培养4000名大专生(普通学历教育)、1000名本科生(成人学历教育)。到2025年,再培养2.5万名左右农民大学生,建立遵循乡村振兴带头人成才规律的涉农职业教育选才、育才、用才政策体系,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乡村振兴的“生力军”,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鼓励现职农村“两委”班子成员、赣鄱乡村好青年和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或“工程”大专生毕业学员等符合报名条件对象,报名参加学历教育。“工程”正式录取的大专生学员和本科生学员,个人免缴纳学费、书费、住宿费,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等个人自理。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体系提升项目

5、家庭农场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22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政策摘编: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重点扶持省级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和部分优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其中优先支持具有带贫益贫作用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017—2020年度已获得扶持的家庭农场不列入此次扶持范围。每个家庭农场项目安排财政资金10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6、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0〕71号)。

政策摘编: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合作社)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进行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单位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每家2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每家1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为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5万元;鹰潭市、吉安县、南城县、玉山县、上高县、莲花县的项目实施单位为市级、县级示范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每家5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1 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 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1 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0〕71 号)等文件。

政策摘编:在全省57个县实施该项目。进一步突出服务小农户,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 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重点支持水稻生产;有条件的地方或油菜产区适当兼顾油菜;鼓励赣州市、吉安市选择部分县探索发展蔬菜、脐橙、茶叶等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托管服务。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等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为重点,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以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问题,重点选取 1-3个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进行补助,如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烘干等环节。实施购置插秧机省级财政累加补贴的 20个县,必须将工厂化育秧、机插秧或机抛秧环节纳入托管服务补助范围并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具体补助环节由项目县结合实际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县域内外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服务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 号)规定的 4 个基本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 3 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组织,只有在项目县域内的服务面积才能享受项目补助。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为培育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各项目县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项目县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 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 100 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 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 130 元。对于多年纳入补助范围的服务环节,要逐年降低该环节补助标准。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8、农民教育培训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政策摘编:鼓励年满16周岁(农业经理人培训对象应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民和返乡入乡创业者参加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农民培训班,提升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今年在11个设区市开展农民培训工作。农民培训专项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补助标准为:经营管理型3500元/人,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1000元/人。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9、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0〕8号)。

政策摘编:围绕完善公益性农技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提升基层农技人员队伍素质、推动适用技术进村入户、培育科技示范主体、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加快信息化建设、实施特聘计划和建立重大技术协同推广机制,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1年在91个项目县(市、区)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三、产业发展项目

10、培育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加工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35号)。

政策摘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支持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产品研发、品牌培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围绕培育壮大一批大型龙头企业的发展目标,对省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中,牵头组建了联合体或者有意向牵头组建联合体的龙头企业,支持其围绕绿色食品产业链开展精深加工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发展思路,对于总投资规模不同的项目,给予不同的项目资金支持,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5%。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1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1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9号)。

政策摘编:农财两部根据基础性指标和政策性指标两类,分配我省可申报指标4个,集中基础性指标2个,粮食、种业等政策性指标2个。农财两部采取书面审查和竞争遴选相结合方式确定项目,明确我省种业产业园为书面审查项目,其他3个为竞争遴选项目。由省级农财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党组会或厅常务会研究,商省级财政厅部门,并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农财两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批准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1亿元,创建、中期评估和认定分别按0.3亿元、0.3亿元、0.4亿元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定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12、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发展新格局。

政策摘编:以镇(乡)为载体,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核心,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培育,多要素聚集,支持建设一批多主体参与、多业态打造、多要素集聚、多利益联结、多模式创新的农业产业强镇,加快构建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网络服务体系、紧密利益联结的产业集群,打造主业强、百业兴、宜居宜业的乡村产业发展高地,助推乡村产业振兴。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依托镇域1个农业主导产业,加快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建设。着力支持提升原料基地、仓储保鲜、加工营销等设施装备水平,构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创业活跃的乡村产业体系,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创响“乡字号”“土字号”品牌,示范引领城乡融合发展。2021年国家继续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下达我省10个申报指标,目前申报工作已经完成。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13、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

政策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部署,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加快建设国家、省、市、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省委十四个五年规划建议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要求,《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西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厅办函〔2021〕5号)。

政策摘编:围绕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综合考虑农业资源禀赋、特色产业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因素,统筹推进产业园建设。重点支持优质粮油、水果、蔬菜、健康养殖、茶叶、中药材等产业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等申请创建。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经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统筹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通过奖补方式予以适当奖补,每个产业园奖补500万元左右。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重点用于产业园联农带农增收、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延长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升级。鼓励产业园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金建设产业园。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14、高标准农田建设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4号)。

政策摘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我省粮食主产区地位。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补助标准是亩均3000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15、现代种业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6号)。

政策摘编: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等基础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完善提升泰和乌鸡、广丰白耳黄鸡、兴国灰鹅、吉安红毛鸭、玉山黑猪、东乡花猪等国家级保种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级保种场。依托我省绿色生态优势,扩大农作物种子生产规模,加快良繁场建设。实施审定新品种后补奖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联合种业企业开展商业育种。推进南繁科研基地建设,落实《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一是支持国家和省级保种场建设,每年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保种补助资金;二是开展省级良繁基地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省级良繁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支持;三是实施审定新品种后补奖励,对选育并通过国家和省级正式区域试验后审定的新品种所属种业企业,进行后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审新品种每个奖励50万元,省审新品种每个奖励20万元;四是改造提升原有南繁基地,对新增南繁科研基地给予租地补助。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16、畜牧业发展

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我省为推动生猪产能全面恢复,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实施生猪生产贷款贴息。

政策摘编: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以及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省级财政支持贴息比例不超过2%。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以及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备案赋码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

省级财政支持贴息比例不超过2%,地方财政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段为2020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17、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

政策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

政策摘编

(1)农机购置累加补贴项目

在粮食主产县、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对水稻种植环节的主要机具进行累加补贴,引导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加快补齐我省水稻生产机械化短板,促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进一步提升我省粮食保障能力和巩固我省粮食主产省地位。

(2)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育秧机插秧试验示范项目

设立省级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育秧机插秧试验示范项目,大力解决传统毯状苗机插秧返青期长导致晚稻受寒露风危害大的问题,加快推进我省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水稻生产节本增效,为巩固我省粮食主产省地位,扛牢粮食安全责任提供坚实支撑。

(3)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设立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创建奖补资金1500万元,积极组织创建集“全程机械化与信息化服务、农业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农机维修保养与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械化作业、机具维修保养、综合农事等多元化服务,让买不起农机的小农户能用上先进、高效、智能的农业机械,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融合。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1)农机购置累加补贴项目

补贴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累加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具体额度另行发布。为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年度内由设区市对累加补贴资金在本辖区实施范围内进行调剂,确实不能使用完毕的,结转到下年继续按本方案要求使用。

(2)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育秧机插秧试验示范项目

补助对象:选择前期开展了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育秧机插秧或水稻机械化种植有一定基础的南昌市、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吉安市的农机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进行试验示范。

补贴标准:资金为当年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发放。相对集中连片核心试验示范面积达1000亩,带动大户(种植面积50亩以上)20户,培训种田能手50人,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可用于机具购置、农资购置、作业补贴、专家聘请、技术培训等方面。

(3)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通过我厅审定授牌的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由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县内创建优先次序进行奖补,先创建先奖补,用完为止,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项目实施中优先考虑。

补贴标准:每个奖补资金不超过60万元。

18、设施蔬菜建设

政策依据:《关于推动我省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1号)、《2021年江西省推进设施蔬菜发展实施方案》(赣农规计字〔2021〕10号)。

政策摘编:鼓励蔬菜种植场户按照生产设施化、经营规模化、销售订单化、产品品牌化的要求,大力发展设施蔬菜,推动我省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里安排财政资金10000万元,对设施蔬菜发展进行奖补。省里将建设任务和奖补资金分解到市、县。各地细化出台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办法。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建档合格后补贴到实施主体。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19、中药材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2021年江西省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赣农规计字〔2021〕10号)。

政策摘编: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先扶持我省道地药材品种,适当兼顾项目县主导品种,重点支持规模较大基地和中药企业合作基地。已享受中央及省级相关补助政策的实施地点,不重复安排。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里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切块分配到设区市,由设区市分解到重点县,对中药材产业发展进行奖补。重点扶持50亩以上连片规模种植基地。一年生中药材按不高于200元/亩补贴;多年生中药材新建基地按不高于400元/亩补贴。每个中药材良种繁育中心支持80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20、优质稻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2021年江西省优质稻产业发展(稻米区域品牌)项目实施方案》(赣农规计字〔2021〕10号)。

政策摘编:择优选择近几年稻米区域品牌创建效果突出、品牌知名度较高、销售额提升较快、带农增收显著的品牌和设区市实施,包括九江市(永修香米)、宜春市(宜春大米)、吉安市(井冈山稻米)、上饶市(万年贡米和鄱阳湖大米)4个设区市5个稻米区域品牌。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里安排财政资金3500万元,重点扶持发展优质稻产业,其中九江市、宜春市、吉安市各安排资金800万元,上饶市安排资金1100万元。重点支持品牌宣传、销售渠道、订单种植、业绩奖励四个方面。具体项目资金使用由市级根据实际合理安排。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21、茶叶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西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26号)、《2021年江西省茶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赣农规计字〔2021〕10号)。

政策摘编:以“江西茶•香天下”为主题,以千年茶瓷文化为载体,以生态、绿色、有机为方向,按照“补短板、破瓶颈、解难题”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点支持省级领军茶企和市县茶企开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升级、品牌化创建、市场化营销和科技化支撑等,实现江西茶产业振兴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里安排财政资金3000万元,切块到设区市,用于南昌市申报立项实施省级领军茶企,其他市县优先支持条件好、实力强、有整合意愿的龙头茶企,适当支持其他茶叶经营主体。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22、水果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2021年江西省水果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赣农规计字〔2021〕10号)。

政策摘编:按照“一主多特”水果产业发展布局,重点做大做强“脐橙、蜜橘、甜柚”等柑橘优势产区,支持发展猕猴桃、葡萄、早熟梨等特色水果产区,加快水果优新品种选育和推广,推进全省果品向高产、优质、高效、周年性供应方向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里安排财政资金8000万元,优先在赣州市(赣南脐橙等)、抚州市(南丰蜜橘等)、上饶市(马家柚等)、吉安市(井冈蜜柚等)重点实施,同时适当支持宜春市、九江市、新余市、南昌市、景德镇市、萍乡市、鹰潭市发展特色水果。按面积因素法,结合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情况将资金切块到地市。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23、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202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进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

政策摘编:大力推进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畅通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重点支持生鲜农产品(包括蔬菜、果业、畜禽、水产、茶叶、中药材等)生产、加工企业等冷链物流建设主体,在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2018年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定点批发市场,在建或改扩建农产品冷库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对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主体进行补助。采取先建后补、规定上限的方式,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脱贫地区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50%,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农产品定点批发市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且各设区市支持对象不超过1家。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24、农产品品牌发展奖补

政策依据:202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2021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提出“建立‘赣鄱正品’品牌体系”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以及《江西“赣鄱正品”品牌创建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赣农字〔2021〕3号)。

政策摘编:深入实施“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战略,加快我省农产品品牌建设,助力江西向品牌农业强省迈进,今年我厅整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赣鄱正品”首批认证品牌企业和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赣鄱正品”首批认证品牌,包括各设区市从去年江西农产品“党的二十大区域公用品牌”中各推选的1家实力最强、产值最高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同时从去年认定江西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百强榜”中按排名顺序推出的30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品牌,以上共计50家;2017年以来经农业农村部等部委认定的我省10个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有赣南脐橙、南丰蜜桔、婺源绿茶、崇仁麻鸡、广丰马家柚、广昌白莲、遂川狗牯脑、井冈蜜柚、军山湖大闸蟹、樟树中药材。补助标准是“赣鄱正品”首批认证50个品牌,每个补贴30万元;10个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每个补贴50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25、支持富硒农业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富硒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农字〔2019〕69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富硒农业(富硒农产品集群)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1〕13号)。

政策摘编:鼓励相关单位和涉硒省级龙头企业制定省级硒地方标准,认证富硒农产品,开展富硒产品加工建设、市场开拓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在2020年11月30日-2021年11月30日期间。对相关单位制定省级硒地方标准进行奖补,每个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认证富硒农产品进行奖补,每个奖补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开展富硒产品加工建设、市场开拓进行奖补,每家奖补不超过20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26、数字农业项目

(1)提升信息进村入户建设质量。

政策依据:《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16〕7号)、《江西省信息进村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整省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信发〔2017〕1号)、《江西省信息进村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江西省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实施方案》(赣农信办字〔2019〕1号)。

政策摘编:提升省、市、县农产品运营中心运营能力,依托省、市、县农产品运营中心,推动农产品线上销售,增强运营中心对益农信息社的带动能力。提升赣农宝电商平台和省级益农信息社管理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重点提升农产品物流、包装、区域品牌建设和信息采集能力,持续推进各类服务资源通过益农信息社向农村下沉,充分利用智能终端等新型手段,推出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益农信息社持续运营能力,不断提升信息为农服务质量。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农产品运营中心和益农信息社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按因素法(益农信息社建设数量)分配各市,小计254万元;支持11个市级运营中心建设,每个补助资金50万元,支持85个县级运营中心建设(全省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共93个,2016年已补助的8个县市区不再重复补助),每个补助资金10万元,小计1400万元。合计1654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2)支持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县建设。

政策依据:《“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农办市[2020]12号)

政策摘编:结合县域农业优势产业、农产品加工、存储、物流、农产品电商等基础条件,推动我省5个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程工程试点县建设取得成效,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产品运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5个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程工程试点县建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5个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建设(信丰、万载、遂川、黎川、横峰),重点支持建立市场导向的农产品生产体系,加强产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每个县支持80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3)开展农业物联网示范应用。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农规发〔2019〕3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1〕1号)

政策摘要:推动现代农业园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重点打造“农业物联网示范区”。按照全省数字经济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到2022年,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区数量达到200个以上。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为促进江西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建设,对已认定的100个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进行补助,每个补助15万元,共计1500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27、稻渔综合种养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4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等10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19]79号)文件。

政策摘编:稻渔综合种养是一种将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有机结合的高效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具有 “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优势。通过集成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技术,实现“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稳粮增渔、粮渔双赢”的良好效益,是深入推进农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稳粮、优供、增效、扶贫的重要抓手。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主要用于规模化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种养生产条件、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补助对象: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新增面积补助400元/亩。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28、牛羊产业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牛羊产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1〕1号)。

政策摘编:(一)支持肉牛大县建设。对地方政府编制了肉牛产业发展规划、现有能繁母牛存栏1.5万头以上、拥有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可带动农户持续扩群增量的肉牛产业优势区域,实施整县推进发展战略。

(二)支持肉羊大县建设。对地方政府编制了肉羊产业发展规划、拥有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可带动农户持续扩群增量的肉羊产业优势区域,实施整县推进发展战略。

(三)支持非大县牛羊养殖场建设。支持整县推进以外的县,大型牛羊规模养殖场或能繁母牛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饲草种植及开发利用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一)肉牛大县整县推进。依据3-5年发展总体目标、年度目标、龙头企业示范带动、能繁母牛养殖基地等情况,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总量和推进目标任务安排奖励资金,原则上肉牛大县每县每年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实施肉牛冻精和良种母牛补贴的大县,肉牛冻精补贴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助不超过20元,新增良种母牛补贴每头能繁母牛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00元。

(二)肉羊大县整县推进。依据3-5年发展总体目标、年度目标、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等情况,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总量和推进目标任务安排奖励资金,原则上肉羊大县每县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非大县牛羊养殖场建设。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情况,牛羊规模养殖场或母牛基地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单个建设项目省级奖补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29、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0〕12号)

政策摘编:结合地域特色、农业资源禀赋,重点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建一批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省级田园综合体,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休闲农业精品园区、乡村民宿、研学康养基地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项目主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特色景观打造、创意农业发展、农耕文化展示、产业提升建设等方面,补助标准2021年,每个实施项目补助100万元资金。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30、农业绿色发展示范模式先行试点奖补

政策依据:《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方案》、《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农业绿色发展示范模式先行试点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1〕7号)

政策摘编:为强化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打牢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基础,围绕绿色技术体系、绿色标准体系、绿色产业体系、绿色经营体系、绿色政策体系、绿色数字体系等六大体系,对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绿色技术模式引进、集成创新、先行先试、示范推广等建设内容进行奖补。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重点支持7个左右示范奖补项目,每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300万元左右。按照赣州2个,南昌、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上饶、抚州各1个的申报控制数组织申报,吉安、宜春已安排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区(项目)建设,本次暂不作申报。采取材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实行差额竞争立项,对确定为示范奖补项目的,发文公布确定奖补资金规模。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四、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31、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政策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7〕2号),《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20年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0〕7号)。

政策摘编:以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促进果菜茶质量效益提升为目标,突出种养结合,在畜牧大县或畜禽粪污治理县,以果菜茶优势产区、核心产区为重点,突出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强化政策引导,落实有效措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快有机肥替代化肥。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补助资金,公开遴选8个项目县,新建项目县每个县(市、区)安排资金1000万元,续建项目县安排资金500万元。建立起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有机肥替代化肥组织方式和运营模式,引导农民就地就近积造施用有机肥。向新型经营主体、肥料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打包购买有机肥施肥服务为主在方式上,适当对施用商品有机肥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占比不超过30%。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32、渔业绿色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4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等10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19]79号)文件。

政策摘编:通过示范推广,逐步推动养殖尾水治理全面实施,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户增加投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努力建成生态养殖小区,达到产品安全、质量可靠、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主要用于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三池两坝一潜流地”(即:沉淀池、曝气池、净化池、两道过滤坝和一定面积的潜流地);优势特色水产品健康养殖基地池塘清淤、整坡、进排水改造以及工厂化养殖、池塘循环流水养殖和集装箱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象:实施渔业绿色发展项目的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每个项目点补助5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10万元以上。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33、重点水域禁捕退捕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0〕59号)、《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摘编: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给予支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其中,一次性补助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由各地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中央补助资金属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对县(市、区)开展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等相关工作进行适当补助,属于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购置车辆与通讯器材,以及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纳入禁捕退捕范围的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修水县、武宁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浮梁县、珠山区、昌江区、芦溪县、莲花县、上栗县、湘东区、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犹县、赣县区、寻乌县、石城县、宁都县、兴国县、靖安县、铜鼓县、明月山风景名胜区、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铅山县、弋阳县、广丰区、玉山县、峡江县、井冈山市、南城县、宜黄县、赣江新区,由当地统筹用于禁捕退捕工作。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禁捕办

34、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号)。

政策摘编:以实施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为抓手,以县域为单元,推动秸秆“五料化”利用,加强试点示范,完善扶持政策,拓宽利用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形成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利益链接机制,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1年已安排18个县(市、区)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其中:丰城市、峡江县、东乡区、南城县、余江区、鄱阳县、新建区、安福县、上高县、安义县、吉水县等11个为续建项目县,湖口县、樟树市、乐安县、修水县、贵溪市等5个为新增项目县,高安市为续建样板县、渝水区为产业模式县,项目分年度滚动实施,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重点县(市、区)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秸秆还田、离田利用和收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

执行单位:厅科技教育处、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

35、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奖补

政策摘编:围绕建设“国家绿色有机农产品产业重要基地”,全面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出台“两品一标”认证奖补政策,安排“两品一标”奖补资金,鼓励各地做多“两品一标”个数、做大“两品一标”面积和产量、做强“两品一标”品牌。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范围内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奖补。奖补程序:认证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备案。奖补对象: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之内通过“两品一标”认证的有关主体。各设区市根据省级奖补资金及当地实际情况,设定本辖区内相关补助标准,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确保省级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发放到认证主体。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五、乡村建设行动项目

36、村庄整治建设

政策依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赣发〔2018〕6号)《江西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赣发〔2018〕33号)《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及未来五年工作指引的通知》〔赣新农办发(2020)1号〕

政策摘编:围绕新时代“五美”乡村建设,以规划为依据,以“四建三治一管护”(村庄道路、户厕、供水、公共照明等设施建设,排水沟渠、河塘、搭靠三房等环境整治,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为重点内容,每年选择一批村庄开展整治建设,持续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力争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宜居不迁并村组的整治建设,村容村貌全面提升;部分村庄实现提档升级并成为美丽村庄。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村庄整治建设属重大民生工程,覆盖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针对当年所有的省级新农村建设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以50户左右农户为1个省级村点,每个村点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0万元,省市县三级按5:2:3的比例筹资共建,其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15万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6万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9万元。

执行单位:新农村建设处。

37、村庄环境长效管护

政策依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1号)、《江西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及未来五年工作指引的通知》(赣新农办发〔2020〕1号)、《关于加快建立“五定包干”村庄环境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并监督实施的指导意见》(赣新农办发〔2019〕1号)。

政策摘编:紧扣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五定包干”总要求,区分村庄定管护范围,区分项目定管护标准,区分层级定管护责任、管护经费、考核奖惩,建立健全符合各地实际、农民支持参与、长期有效运行的村庄环境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重点实施“10+N”项目(卫生保洁、供水设施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杂草清除、沟塘清淤、公厕维护、绿化养护、路灯维护、道路养护、体育休闲设施维护等10项基础上,精心管护好其它的生活和旅游设施)管护,推动村庄卫生洁化、沟塘净化、环境美化、道路畅通化、设施完好化、整建有序化。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属于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的行政村。补助标准。按照“省市奖一点、县乡出一点、村集体助一点、群众筹一点、乡贤捐一点”的管护筹资要求,省级专项奖补资金按每县(市、区)行政村数量进行安排,市县乡三级结合财力状况,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落实每个行政村每年不低于5万元的管护资金。

执行单位:新农村建设处。

38、5G+长效管护平台建设

政策依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赣发〔2021〕1号)、《江西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及未来五年工作指引的通知》(赣新农办发〔2020〕1号)、《关于加快建立“五定包干”村庄环境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并监督实施的指导意见》(赣新农办发〔2019〕1号)。

政策摘编:优化完善试点县“万村码上通”模式,激励引导设区市、平台建设先行县率先搭建“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有序推进其它涉农县(市、区)完成平台建设并实现有效运行。扩大省级平台监管范围,将一类、二类、三类村庄全部列入监管对象,常态化监督考核所有宜居村组长效管护工作。积极探索平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运维模式,构建科学、高效、安全的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平台推广应用,激励引导农民群众深度参与长效管护的投诉与监督,提升长效管护整体效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用三年左右时间,有序推进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并实现有效运行。补助标准。每个“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补助标准为120万元左右。

执行单位:新农村建设处。

39、美丽宜居示范县创建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落实“四精”理念高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8〕41号)、《全省美丽宜居试点县“八带头”建设实施方案》(赣新农办字〔2019〕3号)。

政策摘编:从2019年开始,全省分批次组织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开展美丽宜居试点县建设,力争到2022年成功创建30个左右的美丽宜居示范县。试点县全面落实“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呈现”的理念,按照全域规划建设、全面长效管护、全新发展产业、全民共树新风、全力组织推动的“五全”要求,突出带头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带头推进村庄“连线成片”整治建设,带头落实“四精”理念,带头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带头实施全域村庄环境管护,带头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头加强新农村建设促进会建设,带头推进乡村治理(乡风文明的“八带头”重点,扎实有效开展美丽宜居试点建设工作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主要用于补助新增试点县,其中,对新增示范县予以重点扶持。

执行单位:新农村建设处。

40、“美丽宜居与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0〕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开展“美丽宜居与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开辟乡村振兴新路径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21〕17号)。

政策摘编:按照“围绕产业发展建美丽乡村,建好美丽乡村促产业发展”工作思路,以盘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引导更多社会工商金融资本下乡,推动返乡入乡在乡人员创业就业为重点内容,从2021年开始,全省分批次组织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开展“美丽宜居与活力乡村(+民宿)”试点县和星级休闲乡村民宿建设,力争到2025年成功创评30个左右的“六有”(有发展优势、有创建规划、有扶持政策、有推进机制、有建设成效、有“四带动”效应)联动建设示范县(市、区)和1000家左右的“五品”(设计有品韵、服务有品质、体验有品味、营销有品牌)星级休闲乡村民宿。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美丽宜居与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示范县(市、区)。补助标准。对示范县(市、区)予以授牌,并综合星级休闲乡村民宿创建成效,给予相应补助。示范县(市、区)可整合相关资金按照20万、40万、60万元的标准,对3星级、4星级、5星级休闲乡村民宿,分别给予周边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补助。同时,结合县级专项扶持基金,按照星级民宿每张床位1万元以上、普通民宿1000元以上等标准,给予其他形式补助。

执行单位:新农村建设处。

4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县推进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农村部计财司《关于报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021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政策摘编: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十四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共30亿元,其中我省1.6亿元,要求选择一定数量项目县安排投资,每个县原则上均不应低于2000万元(县域农村人口低于10万人可按不低于1000万元安排),投资支持建设范围包括:一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提升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采取阳光堆肥房、覆膜发酵或厌氧发酵、反应器式堆肥等方式建设集中式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二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联户人工湿地池或一体化净化槽等污水分散处理设施、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

4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县奖励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政策摘编: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对各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评价,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进行激励。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对各省(区、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省份,可推荐1个县作为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候选县。2018、2019年度中央财政分别对我省横峰县、全南县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各2000万元。

43、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19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10号)。

政策摘编: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5年左右时间,坚持“整村推进、逐步覆盖,农民主体、政府引导,地方为主、中央支持,区域统筹、差别补助”原则,以奖补方式支持和引导各地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实现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由地方统筹使用,奖补对象以行政村为单元,全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且厕所粪污通过“三格式”化粪池等有效方式实现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补助方向上,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内容。补助对象上,侧重奖励上年完成任务的村和户,兼顾补助当年实施的村和户。省财政厅连续两年下达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厕所革命”奖补资金,2019年18382万元、2020年35109万元。

六、救灾及防疫资金

44、农业生产救灾

政策依据:《中央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91号)。

政策摘编:主要对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进排水渠、助航设施修复、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给予适当补助。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各受补助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救灾资金使用方案和本地受灾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和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助方式,补助金额(或补助物质数量)。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

45、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57号)。

政策摘编:主要用于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直补,免疫效果监测、人员防护、购买应急防疫储备物资等,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免后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供货商资格,设区市比选确定疫苗品种及数量,疫苗按计划统一配发。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所有从事生猪、家禽、牛、羊养殖的场户均为强制免疫政策补助对象,补助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2个病种。对有条件的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2021年全省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蛋禽存栏5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不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提供政府采购疫苗。其他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且已在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愿申请实施“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补助标准为:生猪2元/头.年;牛3元/头.年;羊1.5元/头.年;蛋禽(种禽)0.4元/羽.年,肉禽0.2元/羽.年。对散养户及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46、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57号)、关于做好非洲猪瘟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财农〔2018〕30号)。

政策摘编: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补助标准据实结算,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分别按60%、20%、20%比例承担,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猪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中上报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47、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

政策编摘: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范围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80元/头,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48、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1号)。

政策摘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目前在22个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实施。项目县可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但总体上要兼顾平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七、金融与保险资金

49、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省政府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9-2021年度江西省农业保险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金发[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赣财金〔2019〕10号)。

政策编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创新农业救灾机制、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由2008年最初的3个扩大到目前的9个,包括水稻、油菜、花生、棉花、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柑橘以及水稻制种等,其中我省水稻制种保险从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目录,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财政资金承担75%,投保人承担25%;将全省水稻保险金额提高至每亩400元,保险费率由6%调整为5%,农户自担部分调整为25%。除柑橘保险主要集中赣州市10个县区和抚州市南丰县试点,其余保险产品均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开办。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原有14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新增万载县等21个县(市、区)开展水稻大灾保险试点。

为推动生猪增产复养,根据《关于支持稳定生猪生产 提高生猪保险保额的通知》(赣财金〔2019〕9号)精神,在维持农户缴费比例不变的基础上,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提高到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500元提高到800元。

主要险种

保险金额

费率

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缴保费

水稻

400元/亩

5%

75%

5元/亩

水稻大灾(35个试点县)

400元/亩或700元/亩

5%

80%

4元/亩或7元/亩

水稻制种

1500元/亩

8%

75%

30元/亩

棉花

200元/亩

6%

70%

3.6元/亩

油菜

150元/亩

5%

70%

2.25元/亩

花生

300元/亩

5%

70%

4.5元/亩

柑橘(赣州市10个县区和南丰县)

平均2000元/亩

2%

40%

24元/亩

能繁母猪

1500元/头

6%

80%

18元/头

奶牛

2000元/头或5000元/头

6%

80%

24元/头或60元/头

育肥猪

800元/头

4%

80%

6.4元/头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计财处配合省财政厅金融处

50、财政惠农信贷通

贷款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合作、银行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各合作银行在利率授权范围内,对全省受疫情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农业企业)实施最优惠的贷款政策,最低可按一年期LPR加50基点执行。疫情解除后,新增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加100基点执行。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不超过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且不超过三年)。

贷款对象为长期进行农业生产的小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经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授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休闲农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授信不超过200万元;小农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合作银行可综合贷款用途、经营需求、产业领域等情况,审定最终放贷额度。

贷款流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县(市、区)农林等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农林等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推荐受贷对象——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送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名单进行贷前调查——合作银行确定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在乡镇、村及本区域进行资信和授信公示——基层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行审批——发放贷款。贷款用于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的资金需求,为经营性贷款。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51、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

政策编摘: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重点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农业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务。经了解,担保公司主要产品有:1、银担惠农通、政银担惠农贷、供应链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3年,担保费率0.8%/年(2021年暂按0.5%收取);2、农业企业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最长1年,担保费率300万元以下0.8%/年(2021年暂按0.5%收取),300万元以上1.5%/年(2021年暂按1%收取)。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计财处配合省财政厅农业处

52、小农户开展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试点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关于积极开展夜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0〕2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小农户发展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摘编:扶持对象主要为以家庭经营为主、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种养业的小农户(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不包括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做到“愿保尽保”。试点领域主要为当地特色优势种植业、养殖业或综合种养业。此项保险试点的险种为小农户种养农产品价格(收入)保险。价格(收入)的保险保障水平,以试点县级为单位,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科学确定,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保险费率应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保险金额由试点地区根据财力水平、市场价值和农户支付能力等因素,与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支持保险机构合理设定最高赔付上限,但赔付上限原则上应大于保费规模,具体由试点地区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险理赔是以保险条款约定的目标价格作为起赔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当参保品种平均生产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启动理赔程序。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按照保险条款,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30个试点县,补助标准是省级财政承担保险费的50%,县级财政承担25%,参保农户承担25%。试点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提高县级承担比例,降低农户承担比例,其中贫困户的承担比例应低于其他农户,但不能零承担。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53、农产品加工项目贴息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35号)。

政策摘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支持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产品研发、品牌培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全省加工型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需求,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精准支持加工型省级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对企业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1月20日期间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方面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补助。已享受过2020年年初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贴息补助的贷款利息,不得再用于本次贴息补助,贷款利息不得重复进行补助。贴息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并且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