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江新区人才引进和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游攻略 2023-10-25 0

各组团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新祺周管理处〔中国(南昌)中医药科创城〕党委、管委会:

《赣江新区人才引进和扶持实施办法》已经赣江新区2021年第2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江新区人才引进和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有关人才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赣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作为国家级新区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加快引进和扶持一批人才和团队在新区创新创业,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新区主导产业、科研创新平台和为产业配套的现代服务业(含市场化运作的科研、教育、医疗机构等)的发展需要,未来3年安排30亿元人才发展经费,引进和扶持200名高层次人才,吸引一大批各类青年人才和技能人才在新区创新创业,促进新区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开放发展。

新区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科研创新平台)和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和扶持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条  构建新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人才服务体系。人才工作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新区人才办具体负责。人才办采取集中受理人才需求、统一对接相应职能部门、跟踪落实办理结果的服务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务。新区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人才专员,专门为人才提供服务。

第四条  强化人才工作的考核管理。将人才工作纳入新区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严格规范人才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严禁一个项目重复性补贴,避免仅以材料评审定项目、项目评审走过场、人才资金不落地。每年由新区人才办会同工管办督查室等部门,对人才工程推进、人才资金使用、人才政策落实等人才服务情况进行督导,将督导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引才类别

第五条  建立人才分类目录。凡已在新区工作,或有意来新区发展的人才,按其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分为“赣江海智”计划(A、B、C类)、“赣江创新”计划、“赣江创业”计划、“赣江杰青”计划人才。

第六条建立人才评用相分离机制。每年面向已落户或有意落户的人才开展一次集中申报,经认定的人才,由新区人才办重点做好跟踪服务,纳入新区人才数据库管理,并承诺人才在新区落户后按本办法享受相应的政策。

第七条“赣江海智”计划人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含(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2)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3)在受聘企事业单位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15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含(1)在世界一流大学(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或相当于同等职务的人才;(2)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国家优秀青年基金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3)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4)担任或曾经担任国家级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及类似职务的高层次人才;(5)在受聘企事业单位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10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地方领军人才(C类),含(1)江西省“双千计划”等省级地方领军人才(江西省“双千计划”入选者若为团队的只认定其团队带头人);(2)在受聘企事业单位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8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3)其他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同等次人才。

第八条  “赣江创新”计划人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国内“双一流”高校或世界大学排名前200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2)在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取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称,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技术转让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人才;(3)在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从事科研工作,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自带科技成果来新区转移转化的创新人才;(4)拥有国内外重大发明专利或先进科技成果,对解决新区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起决定性作用的创新人才;(5)从新区最终申报江西省“双千计划”人才,进入现场答辩环节但未最终入选者。入选者若为团队的只认定其团队带头人;(6)在受聘企事业单位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5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业骨干人才;(7)其他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同等次人才。

第九条  “赣江创业”计划人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人才应自带项目来新区投资创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2)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3)所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赣江杰青”计划人才须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大学毕业生或具备一定操作技能的实用型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放宽到40周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其中国内外知名高校(世界大学排名前100高校、国内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中医药紧缺人才,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标准和条件享受相关待遇;(2)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在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的中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3)年龄在45周岁以下,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取得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资格)的人才;(4)对企业(不含直属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年度税前工资薪酬20万元及以上的人员(20-30万元、30-40万元、40万元及以上分别享受本科、硕士、博士同等待遇)。

第三章  “赣江海智”计划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科研启动经费。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的“赣江海智”计划A类、B类、C类人才,科研项目经新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可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项目正式签约后可预先拨付50%的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投入运营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扶持。对A类、B类、C类人才主导的研发项目或产业化项目获中央、省科技或产业项目资助的,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相结合的方式,A类、B类、C类人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分别给予100%、80%、50%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综合资助。

第十三条实验室、办公场地建设或租用补贴。对人才建设或租用实验室、办公场地的,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等额资金补贴,A类、B类、C类人才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十四条  安居保障。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的企业落户新区,对A类、B类、C类人才在新区工作满1年后,首次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分别给予100%、50%、50%的购房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6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未购房的A类人才可享受新区提供的300㎡左右免租金独立住房一套;对未购房的B类、C类人才可享受新区提供的130㎡左右免租金人才公寓一套。对符合入住条件自行租房或直管区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提供人才住房的,按直管区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给予不超过同类人才独立住房或人才公寓面积的等额补贴,期限三年。

人才如已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同时享受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税收奖励。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的企业落户新区后,或人才与新区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A、B类人才所缴纳的全额个人所得税, C类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新区地方留成部分,以奖励的形式,在下一年度等额补贴给纳税人,连续奖励三年。

第十六条  银行贷款贴息。人才创办的企业自人才申报获批后三年内获得银行贷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付息额分别给予A类80%、B类60%、C类50%的贴息,连续补助两年,总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第十七条  发放特殊津贴。对全职引进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按每月2万元、5千元、3千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方面的特殊津贴,期限三年。

第十八条柔性引才奖励。企事业单位以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的“赣江海智”人才,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且人才所获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年度累计A类超过10万元/年、B类超过8万元/年、C类超过5万元/年的,可按照A类8万元/年、B类5万元/年、C类3万元/年的标准享受工作补贴,期限三年。

每年在新区工作3个月以上的柔性“赣江海智”人才,可参照全职“赣江海智”人才标准申请人才公寓、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工资薪酬奖励。“赣江海智”人才在受聘企事业单位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50万元及以上、纳税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领取年度工资薪酬的2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配偶随迁服务。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做好人才配偶就业推荐工作。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机构优先推荐人才配偶就业,对推荐“赣江海智”人才配偶稳定就业满半年以上的,每解决一人按照本年度人才配偶年薪的20%予以奖励,最高10万元/人。

第二十一条  子女入学。人才子女在新区范围内依法享有自主择校权。人才子女就读南昌市国际学校、赣江新区国际合作教育项目部或国际合作教学班的,每人每年给予教育补贴1万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主动协助人才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每年为人才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体检。

第四章 “赣江创新”计划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的“赣江创新”计划人才,科研项目经新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给予5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通过项目评审后可预先拨付50%的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投入运营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人才主导的研发项目或产业化项目获中央、省科技或产业项目资助的,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50%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资助。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办公场地建设或租用补贴。对人才建设或租用实验室、办公场地的,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等额资金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安居保障。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的企业落户新区后,在新区工作满1年后首次在直管区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给予购房款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未购房的可享受直管区提供的100㎡左右免租金人才公寓一套。对符合入住公寓条件自行租房或直管区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提供人才住房的,按直管区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给予等额补贴,期限三年。

人才如已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同时享受购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税收奖励。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的企业落户新区后,或人才与新区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新区地方留成部分,以奖励的形式,在下一年度等额补贴给纳税人,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贷款贴息。人才创办的企业自人才申报获批后三年内获得银行贷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付息额给予30%的贴息,连续补贴两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发放特殊津贴。对全职引进的“赣江创新”人才,按每月2千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方面的特殊津贴,期限三年。

第三十条柔性引才奖励。企事业单位以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的“赣江创新”人才,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且人才所获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的,可按照2万元/年的标准享受工作补贴,期限三年。

每年在新区工作3个月以上的柔性“赣江创新”人才,可参照全职“赣江创新”人才标准申请人才公寓、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相应服务。

第三十一条工资薪酬奖励。“赣江创新”人才在受聘企事业单位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50万元及以上、纳税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领取年度工资薪酬的2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三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配偶随迁服务。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机构优先推荐人才配偶就业,对推荐“赣江创新”人才配偶稳定就业满半年以上的,每解决一人按照本年度人才配偶年薪的15%予以奖励,最高5万元/人。

第三十三条子女入学。人才子女在新区范围内依法享有自主择校权。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主动协助人才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每年为人才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体检。

第五章 “赣江创业”计划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资助优秀创业项目。 鼓励人才创办的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赣江新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最高奖项获得者可直接入选“赣江创业”计划予以扶持,其他获奖者亦可推荐申报优先入选。对获得国家或江西省有关单位联合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对上级奖励资金予以100%配套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江西省级大赛第一名的,对上级奖励资金予以80%配套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六条  银行贷款贴息。人才创办的企业自人才申报获批后三年内首批获得银行贷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给予年度利息额80%的贷款贴息;贷款在5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年度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发放期限一年。

第三十七条  办公场地补贴。根据人才创业项目实际需要,给予两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三十八条  税收奖励。人才创办的企业落户新区后,企业所得税新区地方留成部分,按其30%以奖励的形式补贴给企业,期限三年;如新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

第三十九条安居保障。企业落户新区后,人才在新区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入住新区人才公寓,享受三年免租金政策;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但自行租房或新区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提供人才公寓的,按1500元/月租金标准给予补贴,期限三年。

企业落户运营满1年后,人才在新区直管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的,可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分3年发放。

第四十条发放特殊津贴。对全职引进的“赣江创业”人才,按每月2千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方面的特殊津贴,期限三年。

第四十一条  社保补贴。人才每年可享受1次免费医疗保健体检,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落户新区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8%、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0.5%,期限两年。

第六章“赣江杰青”计划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条  安居保障。对表现优秀且家庭在新区无自有住房的杰青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和新区批准,可入住新区人才公寓,享受三年免租金政策;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但自行租房或新区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提供人才公寓的,按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以上1500元/月,本科生和技师1000元/月,高级技工500元/月的租金标准给予补贴,期限三年。

杰青人才(不含直属国企人才)在新区直管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的,购房补贴按照博士10万元、硕士(含高级技师)8万元的标准,分3年发放。人才如已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同时享受购房补贴。

第四十三条  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对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新区初次就业的,指导企业实行最低年薪标准:本科生、高级技工5万元,硕士研究生、技师6万元,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8万元。未实行最低年薪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区当年度所有人才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生活补贴。对新区范围内全职工作的人才给予生活补贴,高级技工每人每月400元,本科生或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或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期限三年。

第四十五条  推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新区内拥有10名以上技师人才的企业设立首席技师职位,遴选在企业生产技术革新中发挥领头羊作用的优秀技师担任,对连续两年担任首席技师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六条  鼓励创建技能专家工作室。新区内企业技能专家工作室获批省级以上工作室的,按所获奖励资金1:1比例配套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七条  职业规划教育培训。鼓励新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每年定期为高校毕业生和入职员工做职业规划培训,经新区批准且每次培训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次的奖励。

第七章 生物医药人才政策支持

第四十八条  成果奖励。对企业、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自主研发的1-6类中药项目,取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按上级对科研成果奖励标准,给予人才或团队个人10%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四十九条  购车补贴。“赣江海智”“赣江创新”“赣江创业”计划生物医药人才在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新购买汽车的,给予一次性购车补贴1万元。

第五十条  职称评定。支持生物医药类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拓宽生物医药类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评聘高级职称的依据,可直接授予和比照认定相应职称。

第五十一条  特殊人才奖励。对全职落户新区的“中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全国名中医”“国医大师”,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特殊人才奖励。

第五十二条  政策申报。对生物医药类急需紧缺和特殊人才申报相关人才计划,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职称、学历要求。

第八章 其他人才政策

第五十三条重点人才工程奖励。鼓励各行各业人才参加国内外权威荣誉奖项评选,对在新区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并从新区申报入选的国内外“两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或同等级称号(荣誉)的人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新区工作1年及以上,并从新区申报入选的国家杰青、教育部“长江学者”或同等级称号(荣誉)的人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在新区工作1年及以上,并从新区申报入选的省“双千计划”或同等级称号(荣誉)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十四条  人才奖励表彰。对在新区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各级人才,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能大赛等奖项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取得国家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当年,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开展“赣江工匠”评比表彰,每年评比表彰10位在新区主导产业企业中技能过硬,取得突出贡献的“赣江工匠”,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突出贡献人才”评选,每次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5万元;对新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个人和用人单位50万元奖励。

第五十五条  “零门槛”落户。本办法认定的各层次人才均实行“零门槛”落户。人才一经认定,即可在新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十六条  人才引进奖励。对全职引进“赣江海智”计划A类、B类、C类和赣江创新人才的,且人才在新区工作满半年以上,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人才引进奖励原则上拨付给推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猎头方式自行引进的拨付给用人单位。对全国各类高等院校、高职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学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每年累计向新区内企业用人单位输送杰青人才50人以上,且人才在企业工作满半年的,按硕士研究生或技师以上人才300元/人、其他人才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人才只能按培养或引进享受一次奖励。

第五十七条  扶持创新创业平台。对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按所获奖励资金1:1比例配套研发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事业单位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经审核批准,按照国家级6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开办资助。对在新区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3年内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在站(基地)期间完成开题考核的,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对出站后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

第五十八条  免费接机服务。对“赣江海智”计划A、B类人才,自获评之日起,新区免费提供昌北机场至南昌市或新区范围内任一地点的接送服务。对有意向来新区就业创业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还可免费提供三次昌北机场至新区范围内任一地点的接送服务。

第五十九条人才驿站服务。在新区直管区人才公寓设立人才驿站,对到新区企事业单位应聘或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提供7天以内的免费住宿服务,由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对接提供就业咨询相关服务。

第六十条校(院)企合作奖励。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培训培养工作机制,鼓励与新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正副教授(研究员)到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研发类企业兼任“科技经理”,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

第六十一条乡村人才公寓补贴。支持组团(含中医药科创城)在紧邻园区的乡镇按照实际需求量率先探索将农村宅基地房屋改造成为乡村人才公寓。对符合新区人才办要求进行装修改造并面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人才”进行定向配租的乡村人才公寓,按照1500元/㎡的标准予以装修补贴。

第六十二条中医康养服务。对新区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照每年5000元/人的标准提供热敏灸、香疗、药膳等免费中医康养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政府奖励部分的资金,按财政受益原则分担。属地财政受益的,新区与人才落户属地按1:1比例分担予以兑现。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资助、补贴等均在人才发展经费中列支,“一事一议”确定的人才及项目的资助和补贴单独列支。本办法与新区本级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或“一事一议”研究确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生物医药产业是指生物药、化学药、中药、医疗器械、医药研发(CRO)等领域的产业。

第六十五条  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与人才开展调研座谈,扎实做好新区人才政策的宣传、解读;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各项人才活动的宣传推广作用,全力打造“俯首甘为人才牛”的人才服务品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三年,先在直管区内试行,统筹区可参照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具体由新区人才办负责解释。